|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蕲春县惠民村村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4202.51元,支付被告***垫付款14353.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负担156元,被告***负担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