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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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 峰峰矿务局钢窗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峰峰矿务局钢窗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货款90789.24元; 二、被告峰峰矿务局钢窗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逾期付款损失6187元; 三、驳回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被告峰峰矿务局钢窗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