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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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 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6443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