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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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益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152046.7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等共计113431.13元; 四、被告***、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16894.08元; 五、被告***、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等共计12603.46元; 六、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81588.94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六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本院过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1.66元,二原告负担2566.66元,被告***、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4333元;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