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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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呼和浩特市启程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436.24元、死亡赔偿金19152.5元、丧葬费1672.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医疗费6247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10元、营养费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清鉴定费517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2元,减半收取计3751元(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预交),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2446元,由被告***负担1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