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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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编号为HBXD20180601SZ),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中款及尾款767685元,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上述《销售合同》涉及全部货物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案件反诉费57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