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偿还信用卡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13882元,并以2138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7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负担2267元,被告***负担2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