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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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临时合同》及《深圳市南山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书》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288,81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268,813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分别相应自2000年11月19日、2000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38,16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0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9,966元,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37元;反诉费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54元,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7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费被告深圳市权林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蕾仰 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 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 二○一八年二○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席俊奇 书记员温燕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