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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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聊城市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68500元; 二、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37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计2759元,由原告聊城市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