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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0475.1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5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5917.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原告承担2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6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承担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