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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已履行);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中30000元由被告***领取); 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9556.91元(已履行70000元); 四、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五、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9810.1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8元,减半收取4454元,由原告***负担711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承担104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217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承担1046元,由被告***承担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