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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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1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元,由被上诉人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