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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西藏××县(宗地号E21)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1050(壹万壹仟零伍拾圆整)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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