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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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聂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西藏××县(宗地号E21)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1050(壹万壹仟零伍拾圆整)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