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民抗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经理,住***。 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胜利街。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申诉人***、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因与被申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白山检民监[2020]2206000000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马立清 审判员迟吉岩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思辰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