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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天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延边天一牧业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延边天一牧业有限公司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珲春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延边天一牧业有限公司作出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延边天一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珲春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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