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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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致车网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111259-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解除。 二、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吉利汽车一辆(车架号LGBH12E07JY386156)享有所有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全部未付租金64154.86元及应支付的违约金[基数为每期租金2916.13元,起始日为每期租金对应的还款日次日(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每月16日),截止日为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标准为年利率15.4%]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元。 六、被告***对被告***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