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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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40,000元; 二、被告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蓝天神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00元; 以上合计4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蓝天神宇公司负担615元,由被告中冶公司负担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