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36195.6元。 四、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停运损失14683.2元,司法鉴定费4800元。 上述第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被上诉人***承担93元,被上诉人***负担13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