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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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汇材快递有限公司 威莱(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顺啸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威莱(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威莱(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453元,由原告威莱(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237元,由被告深圳市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