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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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施救费50元,本判项合计120050元(已付10000元,再付11005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60061.8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长安保险聊城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25740.78元(已付1300元,再付24440.78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原告***负担223元,被告***负担1492元,被告***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