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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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077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7460元。其中1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已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剩余损失16892.17元的70%即11824.52元,伤残赔偿项下剩余损失84562.1元的70%即59193.47元。其中4613.81元直接支付被告***。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