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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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4457.5元,并承担以358445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28.5元,由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