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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票据号19076530000392018103128127XXXX)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票据号19076530000392018120430062XXXX)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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