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贷款本金314724.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的利息95461.82元,罚息47730.91元及复利7745.92元;从2019年2月27日起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314724.41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2.9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2.95%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若被告***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9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