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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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