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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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4563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以12456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864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