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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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2863.52元,已支付10000元,还应支付82863.52元;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42257.24元,已支付10000元,还应支付132257.24元(其中111260.75元支付原告***,其余20996.49元迳付被告***); 被告***赔偿原告***33044.31元,已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负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