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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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龙城万恒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17,542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欠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欠款利息; 二、被告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1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