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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1107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303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306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负担405元,被告***负担330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967元,多交纳的23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3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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