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1146.82元、利息482.6元及罚息(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114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为8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