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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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合计460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8月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为3.85%)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80元,减半收取为26340元,由原告***负担4540元,被告***负担2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