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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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武邑县房产。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冀1122执异1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