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武邑县房产。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冀1122执异1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