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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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划得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划得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定金80万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本清时止,同时以160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以其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划得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重庆划得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