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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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浙0781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与被执行人黄能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浙078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并且交通事故发生后,劳动能力下降,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2014年11月8日10时被执行人黄能法驾驶浙G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浦江到兰溪方向,途经浦兰线10KM840米处与对向由***驾驶的浙G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及***受伤,该事故经兰溪市交警大队认定,黄能法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向本院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终结,至今未履行赔偿。因本次事故,导致脚受伤走路不方便,眼睛有重影,劳动能力下降,现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2万元。 经审查查明,***与被执行人黄能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浙078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由黄能法赔偿***款项113000元。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浙0781执33号,执行过程中查明黄能法名下的浙G5××××号,对其予以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未能找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目前走路受影响,现在家休息。其妻子生病多年不能干活。一个女儿无收入,一个女儿月收入4000元。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后已经造成其劳动能力下降,生活困难,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