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市金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市金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鑫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03923.29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向原告赔偿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鑫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9元,原告芜湖市鑫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芜湖市金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