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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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北车集团太原机车车辆厂与山西陆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书》和《委托协议书》已解除; 二、山西陆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施工工地现有临建,并撤离施工工地; 三、中车集团太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山西陆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200万元。 四、驳回中车集团太原实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西陆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2850元,由中车集团太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061425元,由山西陆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6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