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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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曾借款本金85000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曾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9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杨曾已预交的15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2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