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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490000元;

二、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为999812.87元、罚息为741786.70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49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19元,由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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