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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上海景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5385.08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2573.85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2573.85元; 上述一、二、三项,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赔偿款。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3元,由原告***负担364元,被告***与上海景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66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被告***与阜阳市伟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6.5元,被告***与定远县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