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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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逾期分期本金109980元、分期利息39152.57元,违约金19508.7元、分期手续费20260.58元,剩余未出账本金为70820元,未出账分期手续费13564.20元,共计欠款331964.91元(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自2020年5月22日后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判至被告上述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9,减半收取31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