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宁德泰禾红树林一期有产权车位16-046购买款92000元,并支付违约利息损失8000元,合计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办法: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诉讼费专用)》,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