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宁德泰禾红树林一期有产权车位16-046购买款92000元,并支付违约利息损失8000元,合计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办法: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诉讼费专用)》,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10-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