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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
宜昌金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昌金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维修工程款494532.7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维修款414532.70元和质量保证金8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2月1日和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宜昌金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8元,由被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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