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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2742元,评估费5000元及施救费6000元,合计163742元(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10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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