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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

项经济损失445606.40元,扣除已支付70000元,实际赔偿

375606.4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31311.72元、

鉴定费用5200元,共计36511.72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

元,由原告***退还被告***113488.28元(该款待保险理

赔到位后一并结算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负

担622元,被告***负担2490元。鉴定费用700元,由被

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

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

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

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

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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