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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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 项经济损失445606.40元,扣除已支付70000元,实际赔偿 375606.4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31311.72元、 鉴定费用5200元,共计36511.72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 元,由原告***退还被告***113488.28元(该款待保险理 赔到位后一并结算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负 担622元,被告***负担2490元。鉴定费用700元,由被 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 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 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 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 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