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市新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人郑州市新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市新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人郑州市新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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