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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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投鑫茂新材料有限公司 滨州市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鲁投鑫茂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滨州市华盛纸业有限公司139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被告山东鲁投鑫茂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由山东鲁投鑫茂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