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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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691执1698号 崔洋、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崔洋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黑0691执1602号案件中案款9244元。本院已将9194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特通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