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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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款本金12831.58元、利息767.12元、违约金559.08元、其他费用52.34元,自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其中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