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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鸿祥信彩印刷有限公司
泰安市鼎力胶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鸿祥信彩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鼎力胶业有限公司货款163550元;

二、被告河北鸿祥信彩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鼎力胶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63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163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305.5元,由被告河北鸿祥信彩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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