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富顿化工有限公司 阳泉润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富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饶县人民医院 广饶县兴发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中实能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太谷盈润达路面新材料物资有限公司 山西盈润达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东营富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聂士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36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杨磊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四、被告人李涛永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 五、被告人秦燕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 六、被告人许恩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七、被告人明正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林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高石恒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张国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十一、被告人张绍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十二、被告人徐朋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商海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高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倪万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魏春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蒋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八、被告人杨晓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延宗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聂士朋盗窃原油所得赃款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一、责令被告人聂士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孙某1、张某1夫妻两人共计涉案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